個案處理程序流程表 (PDF 文件,137 KB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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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 引言 個案分類 投訴程序 處理投訴個案的架構 調查工作 立案工作 
立案上訴
 聆訊 裁決及結案 結案上訴 研究個案 申報利益 保密原則 程序修訂 附註 

 

簡介

 

操守個案分兩大類:研究個案和投訴個案。只作研究的個案,將公布案情敘述和分析,促進教育人員的操守。有指控人的個案,則循以下「投訴個案」的方式處理﹕

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。再由兩名議會委員決定是否立案。立案後,由三名議會委員主持聆訊,聽取案情,判斷是否違反專業操守,並作出建議;如有違反專業操守,可能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建議懲處。如有不服上訴,則由另外五名議會委員,作終審處理。

還有細節簡介如下﹕(一)投訴要填表格。(二)可作反投訴。(三)投訴如不符本議會範圍,可能不受理。(四)受理後,表面證供如不充份,可能不立案。(五)如不受理、不立案,可以上訴。(六)聆訊結果可能是和解。(七)結案後,上訴申請需經議會的審批上訴小組接受,亦有可能被駁回。

 

 

1.

引言

 

議會於1994年4月成立,其職能之一是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糾紛或指稱行為失當個案,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。議會參考本地專業團體如何執行內部的紀律處分,於同年12月,訂立了《個案處理程序》的第一版。現在的版本是2002年3月修訂的第六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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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
個案分類

 

本議會處理以下兩種個案:

其一為投訴個案,有指控人,且可建議懲處,見第3-10段;

其二為研究個案,無指控人,不可建議懲處,見第11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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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
投訴程序

 

3.1

接受投訴個案方式

 

 

(a)

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。投訴人及被投訴人(下稱「答辯人」)必須以「人」為對象。

 

 

(b)

投訴人可經任何人或團體,以任何方法轉介投訴。惟轉介人必須提供投訴人的身份。

 

3.2

投訴形式

 

 

(a)

投訴必須是書面形式。

 

 

(b)

投訴必須採用議會編定的投訴表格(見表格1)。

 

 

(c)

如議會秘書認為有適當理由,可接受口頭投訴,然後由議會秘書代為記錄。惟投訴人必須簽署作實。

 

3.3

投訴方法

 

 

(a)

投訴人在填妥投訴表格後,投訴可以任何方法送交議會秘書。

 

 

(b)

議會秘書須盡快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投訴。

 

3.4

反投訴

 

 

(a)

議會秘書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,在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答辯人他 / 她已被投訴及有反投訴的權利。

 

 

(b)

反投訴必須於調查小組與答辯人第一次會面後的14天內提出。惟立案小組認為適合,可接受逾時的反投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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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
處理投訴個案的架構

 

議會處理投訴個案分別由調查小組、立案小組及聆訊小組負責,其組成及功能如下:

 

4.1

調查小組由兩位秘書處職員組成。在接到投訴後,負責進行初步調查,並把調查報告呈交立案小組跟進。

 

4.2

立案小組由兩位議會委員組成(議會委員輪流出任),於收到投訴後14天內成立。在收到調查報告後,該小組決定是否立案;如決定立案,便由聆訊小組安排涉案雙方出席聆訊。

 

4.3

聆訊小組由三位議會委員組成(議會委員輪流出任)。該小組負責聆訊,協助涉案雙方表述案情及當面澄清;最終對投訴個案作出結論,並把建議交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作最後跟進。

 

4.4

投訴人及答辯人必須衷誠地與調查、立案及聆訊各小組合作。假如以上各小組認為投訴人不合作,可以不跟進該宗投訴。如立案小組認為答辯人不合作,投訴人能提出足夠證據,立案小組可以決定投訴成立,而聆訊小組在裁決後,可作出建議。

 

4.5

投訴個案的內容如有涉及危害公眾安全或觸犯刑事案件,議會將會交予有關當局跟進。

 

4.6

如有上訴,則成立上訴小組(見第7段及第10段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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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
調查工作

 

5.1

調查小組收到投訴後,判斷個案是否受理或進行初步調查,並將建議呈交立案小組跟進。

 

5.2

調查小組須按下列準則判斷投訴是否受理:

 

 

5.2.1

個案受理準則:

 

 

 

(a)

符合上文第3段的投訴程序;

 

 

 

(b)

與教育人員專業操守有關;

 

 

 

(c)

答辯人須是受教育條例管轄的教師、校長、校董、校監等人士或其他教育人員;

 

 

 

(d)

如投訴個案現正涉及法律訴訟程序或有違反法例者,可暫停處理。

 

 

5.2.2

投訴個案若屬於以下情況,均不受理:

 

 

 

(a)

匿名投訴或投訴人不允向答辯人公開個人身份;

 

 

 

(b)

投訴事項發生至投訴當日已超過3年; (如郵寄投訴表格,以郵戳日期為準;如傳真、電郵投訴表格,以文件上列印的日期為準;而親身送交,則以秘書處當天收到的日期為準。)

 

 

 

(c)

主要案情曾向議會投訴及已被處理;

 

 

 

(d)

投訴人先前曾作出投訴,而現時投訴的事件發生在先前投訴之前,或現時投訴的有關守則條文應於前投訴內提出;

 

 

 

(e)

有關事件屬於大學管轄範圍;

 

 

 

(f)

立案小組認為不應受理的其他情況。

 

5.3

初步調查

 

 

(a)

調查小組可約見任何有關人士,審閱文件及搜集證據。

 

 

(b)

如調查小組認為有適當理由,可容許投訴人補充或更改投訴。

 

 

(c)

調查小組須就反投訴如投訴般處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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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
立案工作

 

6.1

立案小組收到調查小組的建議後,按第5.2段的準則決定個案是否受理。

 

6.2

立案小組如決定不受理投訴,

 

 

(a)

其報告應包括案情概要及不受理的理由;

 

 

(b)

應盡快通知投訴人及答辯人;

 

 

(c)

若有需要可推薦為研究個案(見第11段)。

 

6.3

立案小組如決定受理投訴,

 

 

6.3.1

應進行深入了解、質詢案情;

 

 

6.3.2

可接受調查小組的建議或要求重查;

 

 

6.3.3

應按照調查報告,判斷表面證供是否成立,以決定是否立案:

 

 

6.3.4

如決定不立案,應盡快通知涉案雙方,其報告包括調查結果及不立案的理由。如有需要,可將個案向議會推薦為研究個案。

 

 

6.3.5

如決定立案,立案小組

 

 

 

(a)

需要撰寫立案文件;

 

 

 

(b)

可就一些沒有被投訴的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》條文立案;

 

 

 

(c)

需要將上述立案文件交給聆訊小組跟進及於聆訊前送交答辯人;

 

 

 

(d)

需要準備在聆訊中提出指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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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
立案上訴

 

7.1

申請立案上訴程序

 

 

(a)

假如立案小組決定不受理或不立案,投訴人可提出上訴。

 

 

(b)

上訴人必須採用標準上訴表格(見表格2),並於立案小組發出通知的日期當日起21天內提出申請。逾時提出上訴,將不獲考慮。

 

 

(c)

議會秘書在收到立案上訴申請時,得盡快通知答辯人。

 

7.2

立案上訴小組的組成及運作

 

 

(a)

立案上訴小組由三位議會成員組成。惟原立案小組兩名成員不得出任。

 

 

(b)

立案上訴小組可決定是否需要約見有關人士、審議文件或搜集證據。

 

7.3

接納或駁回立案上訴申請

 

 

7.3.1

如立案上訴小組認為有以下情況,須接納立案上訴申請,否則可駁回:

 

 

 

(a)

原立案小組根據所知證據作出錯誤的推斷;或

 

 

 

(b)

在決定不立案的過程中有不當之處,足以影響決定;或

 

 

 

(c)

投訴人能夠提供立案上訴小組認為合理的新證據。

 

 

7.3.2

如立案上訴小組接納立案上訴申請,個案將由新成立的立案小組跟進。

 

7.4

立案上訴的裁決

 

 

7.4.1

立案上訴的結論以立案上訴小組多數成員的意見為依歸。

 

 

7.4.2

立案上訴小組的議決報告包括:

 

 

 

(a)

接納上訴或駁回上訴;

 

 

 

(b)

處理上訴的過程概要;

 

 

 

(c)

接納上訴或駁回上訴的理據。

 

 

7.4.3

立案上訴小組的裁決報告得通知雙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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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
聆訊

 

8.1

出席聆訊的人士包括:

 

 

(a)

聆訊小組(見第4.3段)

 

 

(b)

立案小組(見第4.2段)

 

 

(c)

投訴人(作為控方證人)

 

 

(d)

答辯人

 

 

(e)

在聆訊的過程中,答辯人除了可以自行申辯外,如有需要,可以自行邀約一名不具律師資格的親友援助;經申報身份後,可由親友代其申辯或提問,或要求議會委派一位成員協助。

 

 

(f)

調查小組(提供資料)

 

 

(g)

其他證人(如有需要)

 

 

在聆訊中,以上任何一方皆不能有律師代表。

 

8.2

聆訊程序

 

 

8.2.1

所有聆訊須以閉門形式進行。

 

 

8.2.2

聆訊小組必須安排涉案雙方出席聆訊,並主持聆訊。立案小組進行檢察工作。涉案雙方有充份發言的機會。

 

 

8.2.3

缺席聆訊的處理

 

 

 

(a)

假如投訴人缺席,聆訊小組可不跟進該宗投訴。假如答辯人缺席,聆訊小組可在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裁決,作出建議。

 

 

 

(b)

涉案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向聆訊小組申請豁免出席聆訊。如聆訊小組認為申請人有適當理由,可豁免其出席聆訊。

 

 

 

(c)

缺席的一方可於聆訊日起計算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聆訊小組申請恢復聆訊。如聆訊小組認為有適當理由,可恢復聆訊。

 

8.3

聆訊的結果

 

 

聆訊的結果可包括和解或裁決。

 

 

(a)

如聆訊小組認為沒違背議會表彰公義及提升專業操守之義的情況下,可建議涉案雙方和解。如達至和解,聆訊小組須作出和解報告,內容應包括案情概要及涉案雙方和解的決定。而涉案雙方不得於和解後作出上訴或基於同樣事件作出新投訴。

 

 

(b)

如涉案雙方不能達致和解,聆訊小組便須就著所知的證據和聆訊中涉案雙方的發言作出裁決及/或懲處建議(見第9段)。而聆訊的判斷採用「相對可能性的衡量(balance of probability)」的原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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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

裁決及結案

 

9.1

裁決及懲處建議以聆訊小組多數成員的意見為依歸。

 

9.2

聆訊小組的結案報告及懲處建議須是書面形式,其中內容最少須包括:

 

 

(a)

個案基本資料;

 

 

(b)

立案小組調查結果;

 

 

(c)

聆訊過程概要;

 

 

(d)

聆訊結果;

 

 

(e)

懲處建議或其他建議。

 

9.3

以上結案報告及懲處建議將送交涉案雙方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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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
結案上訴

 

10.1

申請結案上訴程序

 

 

(a)

涉案雙方均可就聆訊小組的結論(例如裁決、懲處或其他建議)提出上訴申請。

 

 

(b)

上訴人必須採用標準上訴表格(見表格3),並於聆訊小組發出結案報告當日起21天內提出申請。逾時提出上訴,將不獲考慮。

 

 

(c)

議會秘書在處理結案上訴申請時,得通知涉案的另一方。

 

10.2

接納或駁回結案上訴申請

 

 

10.2.1

由議會成立的審批上訴小組決定接納或駁回上訴申請。

 

 

10.2.2

審批上訴小組根據以下情況,考慮是否接納結案上訴:

 

 

 

(a)

聆訊小組根據所知證據作出錯誤之推斷;或

 

 

 

(b)

在聆訊過程中有不當之處,足以影響裁決或建議;或

 

 

 

(c)

上訴人能夠提供審批上訴小組認為合理的新證據。

 

 

10.2.3

如審批上訴小組駁回上訴申請,上訴人可於審批上訴小組發出通知當日起21天內要求向審批上訴小組當面陳述。

 

 

10.2.4

如審批上訴小組接納結案上訴申請,個案將由終審小組跟進。

 

 

 

 

10.3

終審小組的組成及運作

 

 

10.3.1

終審小組由5名議會成員組成(由議會成員輪流出任)。但曾經處理該個案的初審成員則可免任。

 

 

10.3.2

終審小組必須同場聽取涉案雙方的陳詞。

 

 

10.3.3

終審小組可決定是否進行以下程序:

 

 

 

(a)

審議文件

 

 

 

(b)

接見有關人士(包括涉案雙方、證人或曾處理該案的議會成員)

 

 

 

(c)

調查

 

 

 

(d)

聆訊

 

10.4

終審小組的裁決

 

 

10.4.1

終審小組的裁決、懲處或其他建議以小組多數成員的意見為依歸。

 

 

10.4.2

終審小組的終審報告包括:

 

 

 

(a)

個案的最終裁決或建議;

 

 

 

(b)

處理上訴的過程概要;

 

 

 

(c)

最終裁決的理據。

 

 

10.4.3

終審小組的最終裁決報告得通知涉案雙方及教育局常任秘書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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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

研究個案

 

11.1

在以下情形,議會可接受為研究個案:

 

 

(a)

議會主動提出研究有關教育專業操守的議題。

 

 

(b)

立案小組對於投訴個案決定不受理(參照第5.2.2段)或不立案(參照第6.3.4段),而認為值得以教育專業角度作出研究的個案。

 

 

(c)

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他人轉介給議會而沒有投訴人的個案。

 

11.2

研究小組的組成

 

 

由三位議會成員組成(輪流出任)。對於立案小組決定不受理或不立案的投訴個案,則原立案小組的兩人自動成為研究小組成員。

 

11.3

研究方式

 

 

(a)

研究小組如認為有需要,可約見任何有關人士、審閱文件、搜集證據或安排有關人士同時進行聆訊。

 

 

(b)

研究小組需要撰寫研究報告,內容須包含足夠的敘述及分析,以便向外公布時(見第11.5段)能達致教育、警惕、阻嚇及改善之目的。但應避免提及有關涉案學校及人士的身份。

 

 

(c)

以上研究報告須呈交議會討論及通過。

 

 

11.4

研究結論

 

 

(a)

研究個案的結論,重點應放在教育專業分析,並加以批評,可加入道德元素,以便教育人員可作參考,乃致有所警惕。

 

 

(b)

研究結論不可對涉案有關人物作出判斷,只可就某類別的行為及其符合/違反操守的程度,作出判斷(例如,表揚、讚賞、批評或譴責等)。

 

 

(c)

研究結論不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議對任何人作出懲處,惟可就其他方面作出建議。

 

11.5

公布研究結果

 

 

(a)

研究報告須向教育人員公布。

 

 

(b)

研案委員會可向議會推薦擴大公布的範圍。

 

11.6

研究個案不設上訴機制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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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

申報利益

 

12.1

處理個案各小組在開展工作時須審慎地申報利益。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,議會成員及其他有關人士在有需要或適當之情況下亦應申報利益。

 

12.2

申報利益者,如議會主席認為有嚴重利益衝突,必須避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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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

保密原則

 

13.1

投訴個案所有內容一經議會接手處理即須保密。所有議會成員及有關人士均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。惟結案後,議會可就個案內的專業失德行為定期向外簡報或在本議會的《通訊》內刊登,但應避免提及人名、校名。若議會有充份理由須向外公布各項細節,仍須透過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取得法律意見,始作發表。

 

13.2

研究個案是對事件及行為,而非人物的判斷;因此研究報告須予公布(見第11.5段)。惟其中學校和人物的身份,仍須避免提及。

 

13.3

保密原則並不適用於第4.5段的規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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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

程序修訂

 

此程序會定期於議會內作出討論修訂並以適當渠道讓業內人士知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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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

附註

 

由於議會只是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一個諮詢機構,並無法定地位,議會處理個案時都是建基於當事人的自願和合作,提供有關的資料,以助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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